目的
本《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列表》列明原则上可申请将股权证券准入拟议中的国际数字证券交易所(“IDSX”)的发行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列入本列表,表示 IDSX 认为在该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发行人可能有资格进入 IDSX 准入流程,但须遵守《司法管辖区准入框架》《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 IDSX 规则。
列入本列表不构成:(a) 对任何发行人的自动批准;(b) 对任何证券发行、上市或分销的批准;(c) 确认发行人可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向投资者合法发售证券;(d) 确认数字证券可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发售、转让、持有或结算;(e) 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批准、背书或认可;或 (f) 对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
已批准司法管辖区
在遵守本文件及《司法管辖区准入框架》的前提下,IDSX 可接受在以下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发行人提出的申请:
- 新西兰
- 澳大利亚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新加坡
- 日本
- 英国
- 瑞士
- 卢森堡
- 法国
- 泽西岛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
已批准状态的效力
在已批准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发行人可以向 IDSX 申请准入。该状态仅表示 IDSX 接受从该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发行人申请可供审议,并不免除或降低任何个别发行人适用的要求。每个发行人仍须接受个别评估。
发行人个别法律审查
IDSX 准入来自已批准司法管辖区的发行人证券前,须确信拟议准入在法律及运营上可行。IDSX 可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提交法律意见、确认或其他证据,说明:(a) 发行人已有效注册、持续存续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b) 证券已依法创设及发行;(c) 证券在法律上属于发行人的真实股权;(d) 证券附带的权利;(e) 发行人适用法律对股东及实益拥有人身份的认可;(f) 法律认可的股东或证券登记簿的维护;(g) 该登记簿与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维护的数字证券记录之间的关系;(h) 股东权利(包括表决、股息及参与公司行动的权利)的可执行性;(i) 所有权、转让或取得限制;(j) 外资持有限制;(k) 证券发行、金融推广或招揽要求;(l) 在发行人母国以外发售或分销的要求;(m) 外汇、资本管制或类似限制;(n) 与分派有关的预扣税或其他重大税务限制;(o) 破产、重整及股东权利执行安排;(p) 拟议准入所需的监管批准、申报、注册或通知;及 (q) IDSX 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
不产生自动跨境发售权
发行人来自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并获 IDSX 准入,不代表其证券可向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发售或分销。投资者准入须另行评估。IDSX 证券可能根据以下因素受到投资者资格限制:(a) 投资者所在地;(b) 投资者监管身份;(c) 适用的证券发行豁免;(d) 投资者分类;(e) 金融推广限制;(f) 制裁或受限制人士要求;(g) AML/CFT 要求;及 (h) 适用法律或 IDSX 施加的其他限制。IDSX 可通过经纪商控制、账户资格控制、司法管辖区限制、数字证券转让控制、钱包白名单或其他技术措施落实限制。
母国司法管辖区合规
发行人仍须遵守其注册成立或设立地适用法律;IDSX 准入不会取代母国法律要求。在准入或进行相关交易前,发行人须按要求取得所有必要的:(a) 公司批准;(b) 股东批准;(c) 监管批准;(d) 证券发行批准或豁免;(e) 政府批准;(f) 外国投资批准;(g) 注册;(h) 申报;及 (i) 法律意见。
数字证券
发行人拟以数字证券表示股权证券时,IDSX 须确信该结构不会损害投资者法律权利或造成重大不确定性。IDSX 可要求证据说明以下各项的法律关系:(a) 已发行股权证券;(b) 法律认可的股东或证券登记簿;(c) 数字证券;(d) 登记持有人;(e) 适用时的实益拥有人;及 (f) 用于持有或转让的任何钱包、账本或技术记录。以直接股权准入的数字证券不得仅代表对发行人的经济敞口。证券作为直接股权准入时,结构须赋予投资者与底层股权相对应且可依法执行的权利。
附加条件
IDSX 可对来自任何已批准司法管辖区的发行人施加附加准入条件,包括:(a) 管辖法律;(b) 股东登记簿;(c) 当地法律顾问;(d) 保荐机构参与;(e) 披露;(f) 会计准则;(g) 审计准则;(h) 公司治理;(i) 投资者限制;(j) 转让限制;(k) 托管;(l) 结算;(m) 数字证券基础设施;(n) 监管报告;或 (o) 持续合规。
受限制或排除的结构
即使发行人注册于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如其法律或所有权结构造成重大不确定性或不可接受风险,仍可被拒绝准入。例如:(a) 法律所有权链条不清;(b) 代名人、信托或合同结构重大遮蔽投资者权利;(c) 证券不赋予可执行的股权权利;(d) 外国股东身份认可受到重大限制;(e) 法律认可登记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f) 无法执行股东权利;(g) 制裁或受禁人士问题;(h) 无法满足 AML/CFT 要求;(i) 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意见;(j) 数字证券结构与适用公司法或证券法存在重大冲突;或 (k) IDSX 认为不符合投资者保护或有序市场运作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的司法管辖区
未列入本列表不代表永久排除。发行人、保荐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可请求 IDSX 考虑新增司法管辖区。新增前,IDSX 可评估:(a) 公司法框架;(b) 股东权利的认可及可执行性;(c) 证券监管;(d) 跨境发行要求;(e) 外资持有规则;(f) 股东登记安排;(g) 破产及执行机制;(h) AML/CFT 标准;(i) 制裁因素;(j) 监管合作;(k) 数字证券及分布式账本事项;及 (l) 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有关的其他事项。IDSX 可要求独立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司法管辖区特定条件
IDSX 可为任何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发布专属条件、限制、指引或说明,涉及:(a) 允许的发行人结构;(b) 所需法律意见;(c) 投资者资格;(d) 发售限制;(e) 股东登记簿要求;(f) 数字证券安排;(g) 结算限制;(h) 转让限制;及 (i) 附加披露义务。因此,某司法管辖区仍可列于本列表,同时限制特定发行人或交易结构。
已批准状态的审查
IDSX 可随时审查任何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审查可因以下事项启动:(a) 法律变更;(b) 监管政策变更;(c) 制裁变化;(d) 跨境证券发行规则变化;(e) 外资持有规则变化;(f) 数字证券或分布式账本证券规则变化;(g) 重大法律或监管不确定性;(h) 投资者保护疑虑;(i) 执法或监管合作疑虑;或 (j) 其他重大进展。审查后,IDSX 可:(a) 保留其已批准状态;(b) 施加附加条件;(c) 限制特定发行人或证券类型;(d) 暂停接受新申请;或 (e) 将其从列表中移除。
暂停或移除的效力
暂停或移除某司法管辖区不会自动导致已获 IDSX 准入的证券取消上市。IDSX 将考虑:(a) 适用法律;(b) 投资者保护;(c) 现有股东权利;(d) 市场诚信;(e) 交易连续性;(f) 结算安排;及 (g) 导致暂停或移除的情况,决定现有发行人的适当处理方式。必要时,IDSX 可对现有发行人施加附加要求。
不代表监管背书
将某司法管辖区列为已批准仅是 IDSX 内部市场准入分类,不代表:(a) 该地政府批准 IDSX;(b) 该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IDSX;(c) IDSX 获许可或授权在该地提供受监管服务;(d) 任何监管机构批准发行人准入 IDSX;或 (e) IDSX 证券可在该地向公众营销或发售。适用法律要求的监管批准须另行取得。
与其他 IDSX 规则的关系
本列表须与以下文件一并阅读:(a)《司法管辖区准入框架》;(b)《上市规则》;(c)《一般规则》;(d)《持续上市义务》;(e)《披露规则》;(f)《数字证券规则》;(g)《钱包与链上转让规则》;(h)《经纪商规则》;及 (i) 其他适用 IDSX 规则、程序或指引。如有不一致,以适用 IDSX 规则及 IDSX 施加的司法管辖区特定条件为准。
本文件的状态
本文件属于拟议 IDSX 市场框架,为监管讨论、法律审查及市场设计而编制。IDSX 目前是拟议中的金融产品市场,尚未作为持牌金融产品市场开始运营。本文件不表示 IDSX、其拟议市场结构、已批准司法管辖区列表、规则、系统或运营安排已获金融市场管理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批准、授权或认可。IDSX 开始运营前可修订本列表,之后亦可依 IDSX 规则审查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