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本《钱包与链上转让规则》规定区块链钱包的使用,以及在国际数字证券交易所(“IDSX”或“交易所”)获准上市或交易的数字证券转让要求。
1.2
本规则旨在确保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不会损害:
- (a) 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 (b) 证券所有权记录;
- (c) 转让限制;
- (d) 投资者资格要求;
- (e) AML/CFT 与制裁管控;
- (f) 股东权利;
- (g) 市场诚信;
- (h) 结算完整性;或
- (i) 适用的法律与监管要求。
1.3
区块链钱包地址本身不能证明上市证券持有人的法律身份。
1.4
技术上能够转让数字证券,并不等于获得进行该项转让的授权。
1.5
数字证券只能依照本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的 IDSX 规则进行转让。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
- (a) 投资者;
- (b) 上市发行人;
- (c) 经纪商;
- (d) 交易参与者;
- (e) 托管人;
- (f) 代名持有人;
- (g) 钱包服务提供商;
- (h) 登记服务提供商;
- (i) 结算服务提供商;
- (j) 在相关情况下的保荐机构与做市商;以及
- (k) 参与 IDSX 上市数字证券持有、转让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人士。
2.2
本规则应与以下文件一并阅读:
- (a) IDSX 市场规则;
- (b) 上市规则;
- (c) 持续上市义务;
- (d) 数字证券规则;
- (e) 清算与结算规则;
- (f) 投资者资格与适当性规则;
- (g) KYC、AML 与制裁合规规则;
- (h) 客户资产与记录保存规则;
- (i) 公司行动规则;以及
- (j) IDSX 施加的任何适用条件。
3. 一般原则
3.1
数字证券仅因在公有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表示,不得因此变为可自由转让。
3.2
转让仍须遵守所有适用的:
- (a) 证券法律;
- (b) 公司法律;
- (c) AML/CFT 要求;
- (d) 制裁要求;
- (e) 投资者资格要求;
- (f) 司法管辖区限制;
- (g) 转让限制;
- (h) 禁售期或托管安排要求;
- (i) 法院命令;
- (j) 监管指令;
- (k) 发行人章程文件要求;以及
- (l) IDSX 规则。
3.3
如适用法律或 IDSX 规则禁止某项转让,相关技术基础设施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阻止或限制该转让完成。
4. 获批钱包
4.1
IDSX 上市数字证券只能存放于、转入或转出符合适用 IDSX 批准要求的钱包。
4.2
“获批钱包”指已登记或以其他方式获准用于 IDSX 上市数字证券的钱包地址。
4.3
钱包批准可能需要确认:
- (a) 与钱包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身份;
- (b) 已完成适用的 KYC 与 AML/CFT 核查;
- (c) 制裁筛查;
- (d) 投资者资格;
- (e) 居住地或设立地司法管辖区;
- (f) 对钱包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 (g) 钱包类型;
- (h) 相关区块链网络;以及
- (i) 为合规或维护市场诚信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4.4
钱包获批不代表涉及该钱包的每笔交易均获批准。
5. 钱包登记
5.1
拟使用钱包持有或转让 IDSX 上市数字证券的投资者,必须通过获批流程登记该钱包。
5.2
登记流程可由以下主体办理:
- (a) IDSX;
- (b) 获授权经纪商;
- (c) 获授权托管人;
- (d) 其他获批中介机构;或
- (e) IDSX 规则授权的其他人士。
5.3
登记流程必须收集足够信息,以将钱包与相关投资者账户或中介机构账户关联起来。
5.4
IDSX 可要求钱包持有人在批准前证明其对钱包的控制权。
6. 钱包控制权证明
6.1
钱包获批前可能须提供钱包控制权证明。
6.2
证明方式可包括:
- (a) 对加密消息进行签名;
- (b) 转入名义金额用于验证;
- (c) 连接并验证钱包;
- (d) 通过受监管托管人确认;
- (e) 通过获批技术服务验证;或
- (f) IDSX 接受的其他方式。
6.3
如钱包是代表他人持有,证明对钱包的技术控制权并不能证明实益所有权。
7. 自托管钱包
7.1
IDSX 可允许投资者在自托管钱包中持有上市数字证券。
7.2
只有在 IDSX 或负责的中介机构确信以下条件均满足时,方可批准自托管钱包:
- (a) 投资者已完成规定的身份与资格核查;
- (b) 投资者控制相关钱包;
- (c) 钱包在技术上兼容相关数字证券;
- (d) 可执行适用的转让限制;
- (e) 可持续开展规定的合规监控;并且
- (f) 使用该钱包不会实质损害所有权或证券记录的完整性。
7.3
使用自托管钱包的投资者有责任妥善保管私钥和访问凭据。
7.4
除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外,IDSX 不对仅因投资者未能保障自托管钱包安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8. 托管钱包
8.1
IDSX 上市数字证券可通过获批托管人或其他获批中介机构持有。
8.2
托管人为多个客户使用一个或多个钱包时,必须保存充分的内部记录,以识别每位相关客户的实益权益。
8.3
托管安排必须符合适用的:
- (a) 托管要求;
- (b) 客户资产要求;
- (c) 记录保存要求;
- (d) 对账要求;
- (e) AML/CFT 义务;以及
- (f) IDSX 规则。
9. 综合钱包
9.1
多个投资者的数字证券通过同一钱包地址共同持有时,IDSX 可允许使用综合钱包。
9.2
综合钱包必须由获批中介机构运营。
9.3
中介机构必须保存足够记录,确保可随时识别:
- (a) 每位底层投资者;
- (b) 归属于每位投资者的证券数量;
- (c) 所有相关转让;
- (d) 所有公司行动权益;
- (e) 适用限制;以及
- (f) 综合钱包所代表的总余额。
9.4
内部客户记录汇总余额必须与综合钱包的链上余额相符。
10. 经核实的持有人
10.1
每个获批钱包都必须关联一名经核实的持有人或获批中介机构。
10.2
经核实的持有人可以是:
- (a) 个人;
- (b) 法律实体;
- (c) 经纪商;
- (d) 托管人;
- (e) 代名持有人;
- (f) 其他受监管中介机构;或
- (g) IDSX 批准的其他类别。
10.3
相关记录必须能在需要时确认以下各方之间的关系:
- (a) 钱包地址;
- (b) 经核实的持有人;
- (c) 投资者账户或中介机构账户;以及
- (d) 通过该钱包持有的证券。
10.4
钱包地址不得替代法律要求的股东、证券或实益所有权记录。
11. 允许的链上转让
11.1
只有在适用法律和 IDSX 规则允许时,方可完成 IDSX 上市数字证券的转让。
11.2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允许转让:
- (a) 发送钱包为获批钱包;
- (b) 接收钱包为获批钱包;
- (c) 发送方获授权转让相关证券;
- (d) 接收方具备持有相关证券的资格;
- (e) 符合适用的转让限制;
- (f) 转让不违反禁售期、托管安排或其他限制;
- (g) 已完成规定的制裁及合规核查;并且
- (h) 可适当记录和对账。
11.3
不得仅因区块链在技术上允许转让,就将上市数字证券转入未经核实的钱包。
12. 经核实投资者之间的转让
12.1
IDSX 可允许在经核实投资者所控制的获批钱包之间转让。
12.2
转让完成前,相关系统可核查:
- (a) 发送钱包的状态;
- (b) 接收钱包的状态;
- (c) 投资者资格;
- (d) 司法管辖区限制;
- (e) 制裁状态;
- (f) 特定证券的限制;
- (g) 适用的持仓限额;以及
- (h) 其他适用合规条件。
12.3
未通过适用控制的转让可被拒绝、阻止或提交审查。
13. 向未经核实钱包转让
13.1
通常不得将 IDSX 上市数字证券转入尚未完成适用批准流程的钱包。
13.2
如拟转入未经核实的钱包,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智能合约或转让控制机制应阻止该转让。
13.3
如尽管已有适用控制,仍发生转入未经核实钱包的情况,相关经纪商、托管人、发行人或服务提供商必须及时:
- (a) 调查该转让;
- (b) 在可能的情况下确认接收方身份和状态;
- (c) 在事项重大时通知 IDSX;
- (d) 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进一步未经授权的转让;
- (e) 更正相关记录;并且
- (f) 采取合理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
13.4
未经授权的链上转让不会自动决定相关基础证券的法律所有权。
14. 场外转让
14.1
如场外转让合法且记录适当,IDSX 可允许上市数字证券进行场外转让。
14.2
例如:
- (a) 同一实益所有人名下账户之间的转让;
- (b) 托管人之间的转让;
- (c) 遗产继承或承继;
- (d)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转让;
- (e) 公司内部重组;
- (f) 因合并或收购产生的转让;
- (g) 在允许情况下的赠与;
- (h) 适用法律允许的私人转让;或
- (i) IDSX 批准的其他转让。
14.3
场外转让仍须遵守适用的 KYC、AML/CFT、制裁、资格和记录保存要求。
15. 经纪商转让
15.1
经纪商在获授权的情况下,可代表客户协助转让数字证券。
15.2
经纪商必须确保:
- (a) 客户身份已得到妥善核实;
- (b) 已知悉发送和接收钱包的状态;
- (c) 已核查转让限制;
- (d) 已保存规定记录;
- (e) 已保留实益所有权信息;并且
- (f) 客户记录准确反映该转让。
15.3
经纪商不得明知而协助旨在规避 IDSX 转让限制的转让。
16. 托管人转让
16.1
托管人可在符合客户指示和适用要求的情况下,在获批托管钱包之间转让上市数字证券。
16.2
托管人必须保存充分记录,以区分:
- (a) 改变实益所有权的转让;以及
- (b) 不改变实益所有权的运营性转让。
16.3
不得仅因链上钱包地址发生变化,就将运营性钱包转移视为实益所有权变化。
17. 转让限制
17.1
数字证券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 (a) 禁售期;
- (b) 托管安排;
- (c) 投资者资格要求;
- (d) 司法管辖区限制;
- (e) 最高持仓限额;
- (f) 受限制的投资者类别;
- (g) 发行人章程限制;
- (h) 法院命令;
- (i) 监管指令;或
- (j) 制裁管控。
17.2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适用限制应纳入技术转让控制框架。
17.3
IDSX 可要求发行人证明重大转让限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18. 禁售及托管证券
18.1
受禁售或托管条件约束的证券,除相关限制允许外不得转让。
18.2
相关限制必须反映在:
- (a) 发行人记录;
- (b) 登记机构记录;
- (c) IDSX 记录;以及
- (d) 技术上适当时的数字证券基础设施。
18.3
限制到期或解除必须通过受控流程处理。
19. 司法管辖区控制
19.1
IDSX 可根据投资者所属司法管辖区,限制特定数字证券的持有或转让。
19.2
接收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阻止转让:
- (a) 位于被禁止的司法管辖区;
- (b) 根据适用法律不具备取得相关证券的资格;
- (c) 接收证券会触发监管限制;或
- (d) 未满足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19.3
钱包批准信息可包含转让控制系统所使用的司法管辖区属性。
20. 投资者资格控制
20.1
证券仅向特定类别投资者开放时,数字证券基础设施必须支持执行该限制。
20.2
投资者类别可包括:
- (a) 零售投资者;
- (b) 批发投资者;
- (c) 认可或成熟投资者;
- (d) 机构投资者;
- (e) 专业投资者;或
- (f) 适用法律认可的其他类别。
20.3
投资者分类必须依照 IDSX《投资者资格与适当性规则》维护。
21. 制裁控制
21.1
涉及受制裁或被禁止人士或钱包地址的转让,必须依照适用法律及 IDSX《KYC、AML 与制裁合规规则》处理。
21.2
法律要求时,转让可被:
- (a) 阻止;
- (b) 拒绝;
- (c) 冻结;
- (d) 限制;或
- (e) 向适当主管机关报告。
21.3
IDSX 可要求对与较高制裁风险或非法金融风险相关的钱包进行加强审查。
22. 高风险钱包地址
22.1
有可信信息表明钱包可能涉及以下情况时,可对其进行加强审查:
- (a) 盗窃;
- (b) 欺诈;
- (c) 黑客攻击;
- (d) 勒索软件;
- (e) 规避制裁;
- (f) 洗钱;
- (g) 恐怖主义融资;
- (h) 暗网活动;或
- (i) 其他重大金融犯罪风险。
22.2
风险指标本身并不自动证明存在不当行为。
22.3
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必须进行适当的风险为本审查。
23. 智能合约转让控制
23.1
在适当情况下,获准在 IDSX 上市的数字证券应使用能够支持转让限制的智能合约或同等技术控制。
23.2
此类控制可包括:
- (a) 钱包许可名单;
- (b) 钱包阻止名单;
- (c) 基于司法管辖区的限制;
- (d) 投资者分类控制;
- (e) 禁售期执行;
- (f) 转让批准功能;
- (g) 暂停功能;
- (h) 铸造和销毁控制;以及
- (i) 在法律和运营上适当时的管理性恢复机制。
23.3
影响上市数字证券的管理权限必须受到适当治理和访问控制。
24. 钱包许可名单
24.1
IDSX 或获授权人士可维护钱包许可名单,列出可持有或接收特定上市数字证券的钱包。
24.2
许可名单可记录相关合规属性,无须将个人身份信息发布到链上。
24.3
将钱包移出许可名单可阻止未来涉及该钱包的转让,但本身不会消灭既有法律所有权。
25. 钱包阻止
25.1
在合理必要时,可因以下原因阻止钱包继续转让:
- (a) 制裁;
- (b) 疑似遭到侵害;
- (c) 欺诈;
- (d) 法律命令;
- (e) 违反转让限制;
- (f) 投资者资格丧失;
- (g) 未解决的所有权争议;
- (h) 重大合规疑虑;或
- (i) 其他正当监管或市场诚信理由。
25.2
钱包阻止措施应与相关风险相称,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仅在合理必要的期间内维持。
26. 钱包变更
26.1
投资者可申请将获批钱包更换为另一个钱包。
26.2
新钱包获批前,投资者可能需要完成:
- (a) 身份确认;
- (b) 新钱包控制权证明;
- (c) 安全核验;
- (d) 资格核查;以及
- (e) 其他规定的合规程序。
26.3
必须在相关记录中准确反映该项变更。
27. 无法访问钱包
27.1
无法访问钱包不会自动消灭投资者对基础证券享有的法律权利。
27.2
投资者声称无法访问钱包时,相关经纪商、托管人、发行人或 IDSX 可要求其充分证明:
- (a) 身份;
- (b) 实益所有权;
- (c) 过去对钱包的控制;
- (d) 相关证券持仓;以及
- (e) 丧失访问能力的情况。
27.3
在法律和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恢复流程可包括:
- (a) 冻结受影响的钱包;
- (b) 作废或限制受影响的代币余额;
- (c) 销毁并重新发行数字表示;
- (d) 将证券表示转至替代获批钱包;或
- (e) 采用其他受控恢复机制。
27.4
任何恢复流程都必须维护法律证券记录的完整性。
28. 遭到侵害的钱包
28.1
如怀疑钱包遭到侵害,IDSX 或其他获授权人士可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28.2
此类措施可包括:
- (a) 阻止转出;
- (b) 暂停钱包;
- (c) 要求加强身份核验;
- (d) 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将资产移至安全的获批钱包;或
- (e) 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
28.3
保护措施不决定存在争议证券的最终法律所有权。
29. 错误转让
29.1
区块链上的错误转让未必决定基础证券的法律所有权。
29.2
发生错误转让时,IDSX 或相关服务提供商可调查:
- (a) 发送方身份;
- (b) 接收方身份;
- (c) 交易历史;
- (d) 证券的法律权益;以及
- (e) 是否允许采取纠正措施。
29.3
在适用法律及相关数字证券架构支持的情况下,纠正措施可包括撤销机制、重新发行代币、阻止转让或更正记录。
30. 死亡、继承与承继
30.1
数字证券可因死亡、继承、遗嘱认证、承继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所有权转移而转让。
30.2
申请转让的人必须提供适当的法律文件。
30.3
接收数字证券前,接收方必须符合适用的钱包批准和投资者资格要求。
30.4
转让过程中必须更新相关法律所有权记录。
31. 法院命令与法律程序
31.1
IDSX 和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影响数字证券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命令和监管指令。
31.2
此类命令可要求:
- (a) 冻结;
- (b) 转让限制;
- (c) 扣押;
- (d) 转让给其他持有人;
- (e) 披露记录;或
- (f) 法律要求的其他措施。
31.3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技术系统应支持遵守合法命令。
32. 转让最终性
32.1
区块链确认本身未必决定证券转让的法律最终性。
32.2
转让最终性应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 (a) 适用法律;
- (b) IDSX《清算与结算规则》;
- (c) 相关登记安排;
- (d) 适用的智能合约结构;以及
- (e) 任何相关结算程序。
32.3
IDSX 可规定链上转让在何时视为已达到市场运营层面的最终状态。
33. 所有权记录
33.1
如适用法律规定法定股东名册或证券登记册为权威所有权记录,链上记录必须与该登记册对账。
33.2
如适用法律允许分布式账本构成法律认可所有权记录的一部分,必须清楚记录相关结构。
33.3
IDSX 必须能够确定适用于每种上市数字证券的法律认可所有权框架。
34. 对账
34.1
在适用情况下,必须对以下记录进行适当对账:
- (a) 法律证券记录;
- (b) 区块链记录;
- (c) IDSX 记录;
- (d) 经纪商记录;
- (e) 托管人记录;以及
- (f) 结算记录。
34.2
对账必须识别以下方面的任何重大差异:
- (a) 代币数量;
- (b) 所有权;
- (c) 受限状态;
- (d) 转让历史;或
- (e) 实益所有权记录。
34.3
必须及时调查重大差异。
35. 代币供应完整性
35.1
代表证券的有效数字代币数量,不得超过有效发行并获准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对应证券数量。
35.2
必须立即调查任何超额、重复或未经授权的代币。
35.3
在差异解决前,IDSX 可暂停转让或交易。
36. 公司行动
36.1
钱包和数字所有权记录必须支持准确实施公司行动。
36.2
相关公司行动可包括:
- (a) 股息;
- (b) 分配;
- (c) 投票;
- (d) 供股;
- (e) 红股发行;
- (f) 股份拆细;
- (g) 合并股份;
- (h) 转换;
- (i) 赎回;以及
- (j) 合并或重组。
36.3
如设有记录日期,系统必须能够依照适用法律结构识别相关持有人或实益所有人。
37. 记录保存
37.1
相关人士必须保存足够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规则。
37.2
记录可包括:
- (a) 钱包登记记录;
- (b) 身份记录;
- (c) 钱包控制权核验;
- (d) 钱包所有权记录;
- (e) 转让记录;
- (f) 批准与拒绝记录;
- (g) 合规审查;
- (h) 限制;
- (i) 冻结;
- (j) 钱包变更;
- (k) 恢复措施;
- (l) 对账报告;以及
- (m) 相关通信。
37.3
记录必须按照适用法律和 IDSX 规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38. 监控
38.1
相关人士必须建立适当系统,监控钱包活动和转让。
38.2
监控内容可包括:
- (a) 异常转让金额;
- (b) 异常转让频率;
- (c) 涉及高风险钱包的转让;
- (d) 在多个钱包间快速流转;
- (e) 试图规避钱包控制;
- (f) 与投资者资料不一致的转让;
- (g) 制裁风险指标;以及
- (h) 其他异常或可能可疑的活动。
38.3
监控应以风险为本并符合比例原则。
39. 可疑活动
39.1
潜在可疑的钱包或转让活动必须依照适用的 AML/CFT 法律及 IDSX《KYC、AML 与制裁合规规则》处理。
39.2
如法律禁止披露可疑活动报告已提交或拟提交,本规则不要求任何人士作出该等披露。
40. 暂停转让
40.1
为维护合规、所有权完整性或市场诚信,IDSX 可临时暂停涉及以下对象的转让:
- (a) 特定钱包;
- (b) 特定证券;
- (c) 特定投资者;
- (d) 特定区块链网络;或
- (e) 某类交易。
40.2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暂停转让:
- (a) 无法可靠确定所有权;
- (b) 发生安全事件;
- (c) 相关智能合约遭到侵害;
- (d) 出现制裁疑虑;
- (e) 适用法律限制;
- (f) 代币对账失败;或
- (g) 存在其他重大风险。
41. 紧急措施
41.1
钱包或转让事件对以下方面造成严重风险时,IDSX 可立即采取行动:
- (a) 投资者资产;
- (b) 所有权记录;
- (c) 市场诚信;
- (d) 结算完整性;或
- (e) 遵守法律。
41.2
紧急措施可包括:
- (a) 暂停转让;
- (b) 阻止特定钱包;
- (c) 暂停智能合约;
- (d) 要求进行对账;
- (e) 限制铸造或销毁功能;或
- (f) 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
42. 上市发行人的责任
42.1
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其上市证券所用的数字证券结构能够支持适用的转让限制。
42.2
发行人必须就以下事项与 IDSX 合作:
- (a) 所有权核验;
- (b) 代币供应对账;
- (c) 转让限制;
- (d) 智能合约控制;
- (e) 钱包恢复;
- (f) 公司行动;以及
- (g) 技术事件。
42.3
发行人不得允许未经授权的技术变更实质削弱规定的转让控制。
43. 经纪商的责任
43.1
经纪商必须建立有关钱包登记、转让请求和所有权记录的适当程序。
43.2
经纪商不得明知而协助:
- (a) 向未经核实的钱包转让;
- (b) 向被禁止人士转让;
- (c) 规避司法管辖区限制;
- (d) 规避禁售限制;或
- (e) 其他被禁止的转让。
43.3
经纪商必须保存充分记录,说明其代表客户协助办理的转让。
44. 托管人的责任
44.1
托管人必须建立适当的钱包安全、客户资产隔离和记录保存安排。
44.2
使用综合钱包的托管人必须保存准确的实益所有权记录。
44.3
托管人必须确保运营性钱包转移不会导致所有权记录不准确。
45. 投资者的责任
45.1
投资者必须在钱包批准相关事宜中提供准确资料。
45.2
投资者不得:
- (a) 明知而提供由其他未披露人士控制的钱包;
- (b) 使用钱包规避投资者资格限制;
- (c) 将数字证券转给未经批准的接收方;
- (d) 试图绕过智能合约限制;或
- (e) 明知而提供关于钱包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虚假或误导信息。
45.3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相关经纪商、托管人或 IDSX:
- (a) 钱包遗失;
- (b) 钱包遭到侵害;
- (c) 钱包控制权发生变化;
- (d) 发生未经授权的交易;或
- (e) 与钱包有关的信息出现重大不准确。
46. IDSX 权力
46.1
在合理必要时,IDSX 可:
- (a) 批准或拒绝钱包;
- (b) 要求进一步核验钱包;
- (c) 限制转让;
- (d) 要求加强尽职调查;
- (e) 阻止或暂停钱包;
- (f) 要求对账;
- (g) 要求进行技术变更;
- (h) 要求独立审查;
- (i) 要求实施转让限制;或
- (j) 采取其他适度措施以支持合规和维护市场诚信。
46.2
IDSX 可对以下特定事项的使用施加条件:
- (a) 区块链网络;
- (b) 钱包类型;
- (c) 托管安排;
- (d) 转让机制;或
- (e) 数字证券基础设施。
47. 区块链网络批准
47.1
IDSX 可指定上市数字证券可使用的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网络。
47.2
IDSX 可考虑:
- (a) 网络安全性;
- (b) 交易最终性;
- (c) 运营韧性;
- (d) 治理;
- (e) 技术成熟度;
- (f) 交易成本;
- (g) 智能合约功能;
- (h) 合规功能;
- (i) 链上历史;以及
- (j) 支持 IDSX 要求的能力。
47.3
批准区块链网络不构成对该网络或其原生代币作为投资的认可。
48. 隐私
48.1
钱包合规系统的设计应避免在公有区块链上不必要地发布个人信息。
48.2
身份和合规信息可保存在链下,并通过受控记录或合规属性与钱包关联。
48.3
个人信息处理必须符合适用的隐私与数据保护要求。
49. 不得通过钱包结构匿名持有
49.1
不得利用区块链技术隐瞒依法或依 IDSX 规则必须识别的人士身份。
49.2
使用多个钱包不会免除任何人士在以下方面的义务:
- (a) 实益所有权;
- (b) 投资者资格;
- (c) 制裁;
- (d) AML/CFT;
- (e) 大额持仓披露;或
- (f) 其他适用的所有权要求。
50. 不得规避
50.1
任何人士不得以规避 IDSX 规则或适用法律限制为主要目的,使用:
- (a) 多个钱包;
- (b) 代名持有人;
- (c) 智能合约;
- (d) 跨链桥;
- (e) 包装代币;
- (f) 跨链机制;
- (g) 私下交易;或
- (h) 其他技术安排。
50.2
IDSX 可考量交易的实质和实益所有权,而不只看区块链地址或交易的技术形式。
51. 跨链桥与跨链转让
51.1
未经 IDSX 批准相关结构,不得将 IDSX 上市数字证券桥接、包装或表示在其他区块链上。
51.2
获批跨链安排必须维护:
- (a) 获授权代币的总供应量;
- (b) 所有权完整性;
- (c) 投资者资格控制;
- (d) 制裁控制;
- (e) 转让限制;
- (f) 对账;以及
- (g) 证券所附法律权利。
51.3
包装或桥接表示不得造成对同一基础证券的重复经济请求权。
52. 未经授权的包装代币
52.1
第三方不得创建未经授权的包装、合成或衍生表示,声称代表 IDSX 上市数字证券,并以可能使人误认为其为 IDSX 官方证券的方式呈现。
52.2
未经授权的表示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混淆风险或引发市场诚信疑虑时,IDSX 可采取行动。
53. 分叉与网络迁移
53.1
区块链分叉不会自动产生额外的、获法律认可的证券。
53.2
如区块链分叉产生重复的技术代币余额,只有相关法律及 IDSX 框架认可的表示才构成正式上市数字证券。
53.3
迁移至其他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必须遵守 IDSX《数字证券规则》和适用的持续上市要求。
54. 法律所有权
54.1
本规则不单凭持有私钥或控制钱包地址来确定法律所有权。
54.2
法律所有权必须依照以下内容确定:
- (a) 适用法律;
- (b) 发行人获法律认可的证券登记册;
- (c) 适用的托管或代名持有安排;
- (d) 结算记录;以及
- (e) 适用于相关数字证券的法律结构。
54.3
链上记录与获法律认可的证券记录不一致时,必须依照适用法律和 IDSX 框架调查并解决。
55. 释义
55.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IDSX 市场规则或其他适用 IDSX 规则中定义的术语在本规则中具有相同含义。
55.2
在本规则中:
- “获批钱包”指已获准用于持有或转让 IDSX 上市数字证券的钱包。
- “数字证券”指使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或类似数字技术表示的证券或获法律认可的证券权益。
- “自托管钱包”指由投资者直接控制相关私钥或等效访问机制的钱包。
- “托管钱包”指由托管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代表一名或多名投资者控制的钱包。
- “综合钱包”指多个投资者所对应的数字证券通过该钱包共同持有的钱包。
- “链上转让”指记录在相关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转让。
- “经核实的持有人”指其身份及适用资格已依照 IDSX 规则确认的个人或实体。
56. 修订
56.1
IDSX 可依据适用法律、监管要求和 IDSX 规则修订程序修订本规则。
56.2
IDSX 可就本规则另行发布:
- (a) 技术标准;
- (b) 钱包标准;
- (c) 区块链网络要求;
- (d) 转让控制规范;
- (e) 网络安全要求;
- (f) 实施程序;或
- (g) 指引。
国际数字证券交易所 钱包与链上转让规则 监管开发草案